临沂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最高不超20年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30日电(孙连彬)为强化工业用地年期管理,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意见》,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20年。
《意见》提出,各县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年的条件下,确定各自最高出让年期。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供地成本,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年期修正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意见》要求,实行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出、受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分期考核监管协议,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应当约定宗地应达到的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企业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条件。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每三年评估考核一次宗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落实情况。对评估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分期考核监管协议实行约定监管,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引导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有序退出,保障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意见》要求,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届满的,应根据分期考核评估协议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出让到期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准予续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续。续期年期不得超过20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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