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探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关于收回探沂镇人民政府等单位2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探沂镇人民政府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宗地情况如下:
宗地一:该宗地属探沂镇人民政府(原探沂镇水利站)。位于探沂镇薛家村南侧,东至薛家村土地,南至岚兖公路,西至规划路,北至财政所土地。土地面积3486.67平方米。
宗地二:该宗地属原山东省费县昱昊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探沂镇大探沂村,东至大探沂村耕地,南至大探沂村土地、砖厂,西至大探沂村土地、民宅,北至大探沂村生产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费国用(1999)字第004号,登记土地面积20901.2平方米。
现依法对上述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收回面积为3486.67平方米和20901.2平方米,同时分别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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