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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罗庄、河东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8)临沂产业信息86

  为提供临沂市罗庄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䅟茬窑村、罗庄社区,罗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街道䅟茬窑村、罗庄社区;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䅟茬窑村,罗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街道䅟茬窑村;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䅟茬窑村,罗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街道䅟茬窑村;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赵家坝社区,罗庄街道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赵家坝社区;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盛庄街道葛庄村、店子村;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杜三岗社区,盛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盛庄街道杜三岗社区;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褚墩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褚墩镇青石塘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临沂市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盛庄街道办事处、褚墩镇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4日由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昆明路与长安路交汇处西北。东至昆明路,西至后杨家墩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后杨家墩社区集体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后杨家墩社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30日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19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19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027号)批准征收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11.5548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社区、李家石河社区,总面积5.4815公顷。其中:马家石河社区土地2.2452公顷(旱地1.6723公顷、沟渠0.0494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1234公顷、公路用地0.4001公顷);李家石河社区土地3.2363公顷(旱地3.2363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社区,总面积6.0733公顷。其中:马家石河社区土地6.0733公顷(水浇地2.5940公顷、旱地0.0968公顷、有林地0.6464公顷、农村道路0.0533公顷、沟渠1.7395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4023公顷、公路用地0.5410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19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02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19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030号)批准征收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4.6765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刘家湖社区、荒南头社区,总面积1.6717公顷。其中:刘家湖社区土地1.1935公顷(水浇地0.1555公顷、旱地0.8321公顷、有林地0.0576公顷、农村道路0.0501公顷、沟渠0.0316公顷);荒南头社区土地0.4782公顷(旱地0.1599公顷、有林地0.2069公顷、农村道路0.0501公顷、设施农用地0.0798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0666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刘家湖社区,总面积0.7676公顷。其中:刘家湖社区土地0.7676公顷(旱地0.7676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后道口社区、庄店子社区,总面积2.2372公顷。其中:后道口社区土地2.2346公顷(旱地1.6634公顷、公路用地0.5712公顷);庄店子社区土地0.0026公顷(旱地0.0026公顷)。该地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030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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