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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临沂这些土地将被征收!涉及多个县区!

admin2年前 (2024-09-28)临沂产业信息125

  为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Ⅴ级区片每亩补偿 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30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一位置范围:山建路西段南侧。东至梅家埠街道庄家店社区集体土地,西至香港路,南至庄家店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山建路。

  地块二位置范围:昆明路与金升路交汇处西北。东至昆明路,西至芝麻墩街道李家石河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升路,北至李家石河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沈阳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东北。东至芝麻墩街道范家沟社区集体土地,西至胶新铁路,南至沈阳路,北至范家沟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胶新铁路与金升路交汇处西北。东至胶新铁路,西至芝麻墩街道李家石河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金升路,北至李家石河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合肥路与规划正大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芝麻墩街道东洪湖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沈阳路,北至合肥路。

  地块六位置范围:联邦路中段西侧。东至联邦路,西至梅家埠街道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北至陈家湖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沭河大道与厦门路交汇处西北。东至沭河大道;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厦门路;北至朝阳街道陈家村社区集体土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联邦路与厦门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联邦路,西至芝麻墩街道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中洪湖社区集体土地,北至厦门路。

  地块九位置范围:沭河大道南段西侧。东至沭河大道,西至梅家埠街道玉河社区集体土地,南至玉河社区集体土地,北至玉河社区集体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杭州路与合肥路交汇处西北。东至杭州路,西至芝麻墩街道张家湖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合肥路,北至国有储备土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联邦路与金升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联邦路,西至国有储备土地、梅家埠街道荒南头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金升路。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6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临沭县城镇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一位置:该宗地位于城南一街以北,光大国际临沭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西。

  地块十位置:该宗地位于 327 国道以北,山东鲁美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临沭县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2 个区片,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6 万元,II 级区片每亩补偿 5.3 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沭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沂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2.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沂城街道前晏家铺村、开发区于家旺村、许家湖镇南小尧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沂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评估公司根据丈量清点结果评估确定。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11日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沭县人民政府、沂水县人民政府、琅琊新闻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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