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又有一批土地将被征收补偿标准也来了!
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程梅路-石家村道路工程(临工路东延)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该项目选址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起于东环路,向东延伸至沭河西路。该项目权属为朝阳街道西重沟社区、东重沟社区、石家村社区共1个街道3个社区集体土地。该项目拟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1日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临沂市罗庄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临沂市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盛庄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罗庄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1日由罗庄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2018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445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20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以西,工贸北路以北,总面积9.676公顷,涉及郑山街道张南埠子村、郑山万人大社区2个村(社区)集体土地。其中:张南埠子村集体土地2.625公顷(其中耕地2.465公顷,农村道路0.1224公顷,沟渠0.0376公顷),郑山万人大社区集体土地7.051公顷(其中耕地6.4492公顷,农村道路0.5329公顷,沟渠0.0377公顷,设施农用地0.0312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城南一街以北,光大国际临沭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西,总面积5.9397公顷,涉及郑山街道班官庄村、泉里井村、琅琳居3个村集体土地。其中:班官庄村集体土地1.5519公顷(其中耕地1.501公顷,沟渠0.0509公顷),泉里井村集体土地3.8769公顷(其中耕地3.5175公顷,农村道路0.2807公顷,沟渠0.0787公顷),琅琳居集体土地0.5109公顷(其中耕地0.4358公顷,农村道路0.0466公顷,沟渠0.028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正大街以南,青云山路以西,总面积2.0235公顷,涉及郑山街道南沟头村1个村集体土地。其中:南沟头村集体土地2.0235公顷(其中耕地1.8824公顷,农村道路0.0735公顷,沟渠0.067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四:位于青石路以北,225省道以西,总面积1.23公顷,涉及青云镇赵窝村1个村集体土地。其中:赵窝村集体土地1.23公顷(其中耕地1.2065公顷,农村道路0.023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于青石路以北,225省道以西,总面积0.7475公顷,涉及青云镇赵窝村1个村集体土地。其中:赵窝村集体土地0.7475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六:位于店头工业园区内,总面积0.3833公顷,涉及店头镇措庄社区1个村集体土地。其中:措庄社区集体土地0.3833公顷(全部为设施农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2018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445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19年6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费县2019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55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21.5076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岩滨大道东侧,岩坡路北侧,总面积0.6381公顷,涉及费县经济开发区北徕庄铺村、张家南尹村土地。其中:北徕庄铺村土地0.5875公顷(旱地0.5041公顷、田坎0.0834公顷);张家南尹村土地0.0506公顷(水浇地0.0506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岩滨大道东侧,岩坡路北侧,总面积1.6603公顷,涉及费县经济开发区北徕庄铺村、张家南尹村土地。其中:北徕庄铺村土地1.6545公顷(水浇地1.3597公顷、旱地0.0890公顷、林地0.0714公顷、农村道路0.0573公顷、田坎0.0771公顷);张家南尹村土地0.0058公顷(水浇地0.0050公顷、田坎0.0008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北徕庄铺村北、山东鲁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用地南侧,总面积5.3856公顷,涉及费县经济开发区北徕庄铺村土地5.3856公顷(水浇地0.5079公顷、旱地0.0811公顷、有林地4.5712公顷、农村道路0.2022公顷、坑塘水面0.0232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于胡阳镇北尹村北、文东路西侧。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1901公顷,涉及农用地1.1901公顷(水田0.216公顷、有林地0.9253公顷、农村道路0.0221公顷、沟渠0.0267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于北徕庄铺村北、山东鲁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用地南侧。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0582公顷,涉及农用地1.0582公顷(旱地0.3454公顷、有林地0.4813公顷、其他林地0.1602公顷、农村道路0.0304公顷、设施农用地0.0409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六:位于汶泗公路南、白埠村西南。征收土地总面积为5.2827公顷,涉及农用地5.2511公顷(水浇地4.4213公顷、果园0.1368公顷、有林地0.1245公顷、农村道路0.2867公顷、设施农用地0.2818公顷);建设用地0.0316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0316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七:位于汶泗公路南、白埠村西南。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1867公顷,涉及农用地3.1867公顷(水浇地3.1427公顷、沟渠0.0440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八:位于汶泗公路南、白埠村西南。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2018公顷,涉及农用地0.2018公顷(水浇地0.2018公顷)。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九:位于日东高速公路连接线西侧、民义庄村东。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7814公顷,涉及农用地0.7814公顷(水浇地0.7593公顷、农村道路0.0080公顷、沟渠0.0141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位于日东高速公路连接线西侧、里仁庄村东。涉及上冶镇小仲口村、埠后村、上冶四村、上冶一村土地。其中:小仲口村土地0.7449公顷,涉及农用地0.7449公顷(水浇地0.7449公顷);埠后村土地0.5402公顷,涉及农用地0.5402公顷(水浇地0.1650公顷、有林地0.3752公顷);上冶四村土地0.6376公顷,涉及农用地0.6376公顷(有林地0.6376公顷);上冶一村土地0.2000公顷,涉及农用地0.2000公顷(水浇地0.2000公顷)。用途:工业用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费县2019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55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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