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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征收!涉临沂兰山、罗庄、河东!

admin8个月前 (09-28)临沂产业信息3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地块1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圈里村、港上村、前寨社区、商家庄社区、曹家庄村、大朱保村、堰东村、堰西村、埠北头社区,义堂镇南部,创业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圈里村、港上村、前寨社区、商家庄社区、曹家庄村、大朱保村、堰东村、堰西村、埠北头社区。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义合屯社区、琅琊庄社区、孟家村、薛家庄村,枣园镇北部,战新大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义合屯社区、琅琊庄社区、孟家村、薛家庄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侯家窝村,枣园镇北部,永安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侯家窝村。

  地块4范围: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代庄社区、尤家村,义堂镇中部,东至代庄社区工业用地、设施农用地、西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南至王家朱里社区、尤家村工业用地,北至王家朱里社区、代庄社区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代庄社区、尤家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代庄社区、尤家村,义堂镇中部,东至代庄社区工业用地、西至代庄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尤家村工业用地,北至代庄社区工业用地、设施农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代庄社区、尤家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义堂镇中部,东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西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南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北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

  地块7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商家庄社区、官庄村,义堂镇中部,东至商家庄社区林地、园地、西至商家庄社区工业用地、林地、南至官庄村设施农用地、林地、北至商家庄社区城镇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商家庄社区、官庄村。

  地块1拟用于创业路补充地块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拟用于战新大道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拟用于永安五路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5拟用于兰山区体育中心建设,用途为体育用地;

  地块6拟用于临沂西城供水加压泵站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7拟用于智慧云仓四期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7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人民政府、枣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3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地块1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交通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交通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交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耕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种植园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种植园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3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种植园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种植园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4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住宅、交通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交通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住宅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住宅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5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住宅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耕地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住宅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耕地、住宅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6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柳青街道北部,东至清华园社区用地、西至清华园社区用地、南至清华园社区用地,北至清华园社区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1拟用于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

  地块2拟用于社区******中心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综合******用地;

  地块3拟用于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体育用地;

  地块4拟用于清华园小学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地块5拟用于公园绿地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6拟用于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临沂市河湾水源向祊河补水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李官镇沂河苑村,李官镇东部,东至沂河苑村其他林地、南至沂河苑村水浇地、西至沂河苑村水浇地、北至沂河苑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李官镇沂河苑村。

  拟征收土地用于临沂市河湾水源向祊河补水工程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李官镇人民政府拟于2023年3月1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盛庄街道林村社区土地、西至湖东路、南至清河南路、北至盛庄街道林村社区、孟园社区土地;面积:17.0358公顷,其中:农用地9.3713公顷(耕地3.0229公顷、园地0.0930公顷、林地1.8515公顷、草地2.265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0620公顷、其他土地0.0764公顷),建设用地7.664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林村社区、孟园社区。

  地块2范围:四至范围东至陷泥河、西至沂蒙南路、南至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寇家对河村土地、北至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寇家对河村土地;面积:3.0338公顷,其中:农用地2.2574公顷(耕地1.2974公顷、园地0.8767公顷、林地0.0652公顷、交通用地0.0181公顷),建设用地0.776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寇家对河村。

  地块1拟用于罗盛园公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用地;地块2拟用于双月园北路(沂蒙南路-陷泥河桥)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盛庄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独树头东南社区果园、农村道路;西至独树头西南社区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南至独树头西南社区其他林地、沟渠、农村道路,独树头东南社区农村道路、沟渠、果园;北至独树头西南社区其他林地、沟渠、农村道路,独树头东南社区农村道路、沟渠、果园。面积:1.3109公顷,其中:农用地1.3109公顷(果园0.9321公顷、其他林地0.2053公顷、农村道路0.1331公顷、沟渠0.040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东南社区、独树头西南社区。

  地块2:东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物流仓储用地、其他林地、沟渠;西至亭子头村物流仓储用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沟渠;南至公路用地,北至亭子头村物流仓储用地、农村道路。面积:3.2366公顷,其中:农用地3.2366公顷(水浇地0.1167公顷、沟渠0.0451公顷、乔木林地1.2748公顷、其他林地1.3427公顷、农村道路0.457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太平街道亭子头村。

  地块3:东至亭子头村工业用地、农村道路、其他林地、水浇地;西至亭子头村公路用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南至亭子头村农村道路、其他林地、农村宅基地、物流仓储用地;北至亭子头村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工业用地。面积:2.3815公顷,其中:农用地2.2541公顷(水浇地0.0849公顷、其他林地1.7297公顷、农村道路0.4291公顷、果园0.0104公顷),建设用地0.127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太平街道亭子头村。

  地块4:东至东张官庄社区村庄、科教文卫用地、农村宅基地;西至启航路;南至南京东路;北至政府储备地。面积:4.22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23公顷(水田0.0323公顷),建设用地4.195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东张官庄社区。

  地块5:东至西张官庄社区水田、农村道路;西至西张官庄社区水田、沟渠、农村道路;南至西张官庄社区水田、农村道路、沟渠;北至西张官庄社区水田、农村道路、沟渠。面积:2.7411公顷,其中:农用地2.7411公顷(水田2.5672公顷、农村道路0.1112公顷、沟渠0.062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西张官庄社区。

  地块1拟用于临沂市肿瘤医院病房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地块2拟用于顺安路(长春路-龙飞街)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龙飞街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4拟用于山东省省运动会场馆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用地;地块5拟用于山东省省运动会场馆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九曲街道办事处、太平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河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河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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