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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布!临沂拟征收这些地块!涉兰山区、经开区…补偿标准公布!

admin1年前 (2024-09-28)临沂产业信息100

  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一位置范围:华夏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南。东至昆明路,西至解白河,南至解白河,北至华夏路。

  地块二位置范围:规划路与胶新铁路交汇处西南。东至胶新铁路,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规划路。

  地块三位置范围:东阳路与规划路交汇处东北。东至大三官庙社区集体土地,西至东阳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国有储备土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沃尔沃路与山建路交汇处西南。东至沃尔沃路,西至庄店子社区集体土地,南至彭白河,北至山建路。

  地块五位置范围:沃尔沃路东侧、山建路北侧。东至梅家埠街道白道口社区旱地,西至梅家埠街道白道口社区旱地,南至梅家埠街道白道口社区旱地,北至梅家埠街道白道口社区旱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合肥路与沃尔沃路交汇处东北。东至国有储备土地,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合肥路,北至国有储备土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香港路西侧、规划路南侧。东至香港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规划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李家石河社区、梅家埠街道、姜家墩社区、刘家村社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Ⅴ级区片每亩补偿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4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提供临沂市兰山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地块19位置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洪家店村、小里庄村、福源社区,柳青街道北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临沂市市区第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临沂市市区第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临沂市市区第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经济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9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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