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十年的,自赢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两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5年内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4、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创汇农业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可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蕞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6、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也可以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7、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回报率。
8、鼓励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赁企业、购买企业产权。外商承包、租赁企业的,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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