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直接介绍、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统称中介人)。
2005年1月1日后引进市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建设的加工制造业、农业、商贸服务、城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等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及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等项目(市内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垂直管理单位系统内争取用于自身扩大生产和内部业务发展,原企业分立、合并、更换名称、改变资本结构或隶属关系、设立分公司及自有资金转增资本金而进行变更登记且纳税关系不变的项目除外)均属奖励范围。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注册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兴建的房地产类开发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并投资兴建的房地产类开发项目,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1、在兰山、罗庄、河东三区和临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注册、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0万元(境外6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按项目利用外资形成固定资产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我市其他县注册、实际利用市外资金1亿元(境外7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按项目利用外资形成固定资产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项目达到上述投资规模,属世界500强企业或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且实际利用外资形成固定资产2亿元及境内投资项目且实际利用外资形成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再按项目投产后头部个会计年度内实缴税金地方所得的1%予以奖励。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引进符合上述范围和标准的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完税后,中介人即可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2、《临沂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
以上材料需提报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原则上在每年底组织兑现一次。
1、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及中介人确认登记制度。中介人申请市级奖励,应按规定到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先行办理项目及中介人确认登记,填报《临沂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临沂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
2、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接到中介人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工商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3、对审核认定的拟奖项目(中介人),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对外公示10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有异议的,予以复核。
4、奖金兑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发挥直接媒介作用的国内外各类机构、单位和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一个项目的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必须且只能明确一个头部中介人。头部中介人必须由外来投资者和合作单位共同确认。其它中介人(以下统称第二中介人)的资格由头部中介人确认。中介人一经确认,未经同意不能随便增减或更换。
市内有关职能部门为落实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所做相关服务工作,不能作为中介人予以认定。
八、奖励项目中介人需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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