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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dmin8个月前 (09-28)临沂产业信息27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用地矛盾,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整治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持耕地问题动态平衡,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大力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发[1997]9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100号的要求,依据临沂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特制定本规划。

  本次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是以《兰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以中发[1997]11号、鲁发[1997]9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规划基期为1996年,规划期为2010年,规划近期为2000年,展望期为2030年。

  兰山区土地总面积为64690.90公顷。其中:1、耕地面积33925.28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52.44%,人均占有量为0.045公顷。其中灌溉水田7923.94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3.36%;望天田13.09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4%;水浇地9045.4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6.66%;旱地15418.7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45.45%;菜地1524.08公顷,占耕地面积的4.49%。

  2、园地面积5526.66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8.60%,人均占有量为0.073公顷。

  3、林地面积1819.88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2.81%,人均占有量为0.024公顷。

  我区各地域土地类型较为复杂,各类型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一,加之对土地的利用缺乏统一规划与宏观控制,在土地利用中造成许多问题,主要如下:

  1、人地矛盾突出。我区人多地少、土地质量较差,人均占有耕地仅0.045公顷(合0.68亩)。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高潮的兴起和开发区热,大量耕地被占用,加之人口急剧膨胀,人地矛盾将更为突出。

  2、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人地关系逆向发展。1995年初全区共有耕地34087.15公顷,1996年未降为33925.28公顷,两年共161.87减少公顷,1996年全区人口比1995年增加了2.3万人。由于人口的剧增和耕地的锐减,1996年全区人均占有耕地仅0.045公顷,比1995年减少0.004公顷,人地关系成反比例高速发展,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本世纪未我区人均占有耕地将仅剩0.036公顷。

  耕地锐减的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农民建房大量占用耕地,自1995年至1996年间占用耕地63.75公顷;二是城镇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占用土地233.40公顷,而新占土地绝大部分为耕地;三是果园迅速发展造成耕地减少,1995年我区果园4868.21公顷;四是水利、交通建设用地占用大量耕地,农田水利工程用地335.23公顷,交通用地2665.77公顷。

  我区耕地后备资源相当缺乏,未利用土地仅1427.30公顷,不能开垦的裸岩石砾地、田坎共676.66公顷。

  兰山区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为31.84亿元。2000年规划国民生产总值按年递增15%的比例达62亿元;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按年递增14%的比例达229亿元。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8万人以内,城镇化水平约为52%。

  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加强管理,实现全区耕地问题动态平衡。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城镇发展占用耕地,适当增加林副渔业用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1、使全区的耕地面积与保持在33925.28公顷,实现我区耕在总量动态平衡。均占有耕地面积0.041公顷。

  2、全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6278.5公顷,护率达到77.5%。

  3、搞好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到2010年共开发未利用土地1208.6公顷,其中开发成耕地66.7公顷。

  4、搞好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到2010年我区林木覆盖率达到11.64%使整个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

  5、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平衡。逐步治理污染河流,到2010年使我区的污染状况有明显的好转。使我区的水土流失现象等到基本控制和显著改善。

  6、严格控制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期内各类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846.60公顷以内,积极推进土地整理,规划期内土地整理总面积达到7906.0公顷,增加耕地635.0公顷。

  在规划近期内,预计耕地净减少128.1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387.8公顷,同时整理复垦出耕地243.1公顷,开发出耕地16.6公顷。

  展望到2030年,我区土地将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实现耕地问题动态平衡,人均耕地保持在0.04公顷以上,土地后备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建立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的用地机制。按照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对农用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本次规划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为基础数据,以变更调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因条件图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需求量预测,按照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区各项用地指标的控制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以1996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确定了我区到2010年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详见表一):

  1、耕地。为保持耕地问题动态平衡,经综合分析,全区耕地应保持33925.3公顷,与1996年现状相同。规划期内耕地减少860.0公顷,建设占用846.6公顷,灾毁6.7公顷,农业内部结构调整6.7公顷。同时整理复垦耕地793.3公顷,开发出耕地66.7公顷(详见表二)。

  2、园地。1996年我区园地5562.7公顷,2010年将调整为5133.3公顷。期内园地面积净减429.4公顷。

  3、林地。1996年我区林地面积为1819.9公顷,为增加我区林木覆盖率,2010年将调整为2353.2公顷。

  4、水面。1996年我区水面面积为4062.7公顷,因开发废弃坑塘11.3公顷,2010年调整到4051.4公顷。

  1996年我区建设用地面积17135.23公顷,为发展经济建设,规划期间净增加1116.0公顷,2010年将达到18251.23公顷。

  1、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根据城乡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将由1996年的12679.9公顷增至2010年的13013.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85.0公顷,非耕地148.4公顷。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6090.24公顷,其中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80.0公顷(详见表三)。

  2、交通用地。1996年我区交通用地面积2690.6公顷,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改善我区交通善,到2010年将增至3423.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28.5公顷,非耕地104.8公顷。

  3、水利设施用地。1996年我区水利设施用地1764.7公顷,为适应高产、高效农业需要,改善农用水浇条件,2010年调整为1814.0公顷,期内净增加49.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3.1公顷,非耕地16.2公顷(详见表四)

  我区未利用地仅2185.12公顷,期内净减少1208.6公顷,2010年调整为976.5公顷。

  根据我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的主导用途,结合国民经济计谋和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将我区的土地划分为九类用地分区: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34352.13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3.10%。本区主要用于发展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的生产,通过增加收入,改进种植技术。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4952.7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7.66%。本区主要分布在河流两岸的沙滩及山丘的中低部,本区主要用于果品生产的发展。

  (1)园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园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2577.9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98%。本区用于林业生产的发展,主要分布在北部、西部低山丘陵地带,沂沐河河堤,沂河滩地。

  (1)林业用地区仙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批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桠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队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6090.2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41%。该区用于城镇居民住宅和工业经济建设的发展。

  城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先用非耕地和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7327.6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1.33%。本区用于乡村居民的住宅建设及乡村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建设。

  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1730.3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67%。

  独立工矿用地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元宝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水域用地区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区域。面积6460.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99%。本区主要是河流、水库、水渠等。

  (1)水域用地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及渔业生产用地;

  (2)鼓励投资,提高水域利用率;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赞成环境恶化。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规定的土地区域。本区为复区,面积567.13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88%。本区主要是岔河林场和茶山园艺场。

  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仙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基、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其他用地区是根据实际利用需要划定的其他地区域。面积496.0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77%。其他用地区的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详见表五)。

  为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各部门用地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分析研究,对规划期内的重点工程用地项目提出了用地控制性指标,具体用地要经过论证再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规划期内兰山区重点工程项目有:京沪高速公路、菏日铁路复线千伏变电站、国家粮食局储备库、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总用地面积为630.0公顷,分布在我区各乡(镇)办事处(详见表六)。

  1、搞好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由于我区未利用土地多为山区,开发难度较大,在利用这些土地时应注重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原则,科学地进行开发利用,做到宜农则家,宜林则林,不可只重视短期效益,造成永久性的破坏。规划期内我区将开发未利用土地1184.6公顷。在开发利用这些土地资源时,应当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对水土流失严重的乡镇搞好小流域治理,严禁将坡度15°以上的土地开垦为耕地。搞好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做到坡度15°以上的耕地退耕还园还林。平原地带的园地应尽量限制发展,结构品种不合理的园地应退园还林。

  2、兴修水利,搞好中低产田。兴修水利,扩大水浇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配修水利设施,是扩大高产稳产田面积的主要手段,因此,完善水利设施是今后十四年整理土地、改造中低产田的首要任务。

  3、合理地对工业、商业进行布局。我区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已有的工业布局分散、缺乏支柱型产业,不利于工业产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企业效益,在发展工业时应注意合理布局,逐渐将地方工业向已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中,以利于统一规划和形成经济规模。工业区相对集中,人口密度较大,要注重发展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也应限制污染严重的产业在我区发展,以利于环境保护。

  根据我区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计划,预计到2010年,共整理复垦出耕地793.3公顷,开发出耕地66.7公顷,共增加耕地860.0公顷(表七和表六)。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完善配套保护法规,建立补偿制度。为合理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满足规划期内人口不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完善配套法规,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措施,将划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切实保护起来,建立补偿制度,规定标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2、强化管理制度,加大土地保护力度。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执行国务院、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进行“农转非”转用许可审批,实行“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与开发、复垦挂钩,同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保证开发、复垦所需资金,增强开发、复垦力度;多方筹集和管理好用于土地开发、小流域治理的经费,保障开发、防治工程的正常运转,增强保护土地资源的力度。

  我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6278.51公顷,保护率为77.5%。并将该指标分解到各乡镇,落实到地块(详见表九)。

  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分配表所确定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结合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与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的基础上,确定全区12个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详见表十)。要求各乡(镇)办事处以此指标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进行落实。

  1、本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起草《兰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划,经区人大会议通过,作为本规划配套规章,一并贯彻执行。

  2、将本规划的实施工作纳入区、乡两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在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工作中,审批各项用地时,贯彻实施本规划。本辖区内所有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在使用土地时必须按照本规划执行。

  3、加强用地规划管理。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具体落实各种用地区域,协调各专业用地矛盾。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经政府批准,认线、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部门专项用地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做为本规划的配套规划,一并贯彻实施。各用地部门的专项用地规划,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未经必须的报批程序,不得突破本规划控制的用地规模。

  5、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复垦、利用、整理与保护。建立土地开发复垦基金,制定土地整理、开发优惠政策。确保土地开发质量,稳定耕地面积,防治水土地流失和土地污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地力补偿制度和利用管理制度。

  6、积极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发展规范的地产市场,用市场调节地位,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利用地价调节土地的供需矛盾,以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

  7、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对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行落实整理。开发和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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