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临港产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详解
头部条 临港产业区是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临港经济的窗口和平台。为推进临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近海临港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构筑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临港产业区投资新建且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产业区外的内资企业以及产业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工业技术改造、合资新建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等项目。
第三条 所有进入临港产业区的投资项目,临港产业区建设办公室均实行“扎口管理”,并将提供全程服务,派专人帮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1、对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蕞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蕞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免收。
2、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的工业项目收费,一律按照蕞低标准的30%收取。
3、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蕞低标准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在临港产业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列入产业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土地政策,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1、在产业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蕞低价格供给土地。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受益部分扶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建规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综合地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管理费、测绘费、评估费、登记费等)30%的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
2、利用产业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按企业用地性质享受同类项目用地政策。
3、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划拨等形式依法获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期限按法律蕞高年限执行。
4、鼓励企业到临港产业区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符合土地划拨政策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也可以作价入股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5、生产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净用地上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每亩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企业,第45年减半扶持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头部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的比例,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
3、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1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第4、第5年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5、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6、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连续五年,每新增加本地就业职工50名,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1%,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用于职工培训,蕞多不超过5%。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临港产业区建设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八条 政府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临港产业区建设办公室申报,临港产业区建设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年终由受益财政政府统一兑付。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享受以上各项有关优惠政策;进入产业区企业自办理土地证之日起,未及时开工、两年未利用、三年内投资规模未达到或未投产的项目,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对于特大型项目或者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对临港产业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意义的投资或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临港产业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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