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制药:关于签订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3
关于签订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与沂南力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沂南县阳都硅砂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承租沂南力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临沂市沂南县玉泉路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用于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期为一年,一年租期后,可按照相同条件续租,年租金为固定资产原值(土地、设备、厂房、配套设施及其他费用)×4%(根据项目投入预算,年租金约2000万元)。
2、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一:沂南力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沂南力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政务服务中心11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头部类医疗器械生产;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 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100 1
3、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交易对方二:沂南县阳都硅砂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沂南县阳都硅砂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振兴路北、玉液路东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土地整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出租方(甲方):沂南力诺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出租方控股股东(丙方):沂南县阳都硅砂有限公司
1、甲方将坐落于临沂市沂南县玉泉路的厂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中不动产面积经各方认可确定为约50000平方米(准确数据需根据实际竣工决算确定)。
2、甲方厂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均符合乙方要求,产权清晰,手续齐全,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
3、租赁物的功能为化学药品生产制造。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用途。
1、租期暂定一年,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全权自行管理、自行运营、自负盈亏。一年租期后,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可通知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同等条件自动续租,不须另行签订合同。租赁期从甲方厂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2、除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无法正常运营或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年租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年租金=固定资产原值(土地、设备、厂房、配套设施及其他费用)*4%(根据项目投入预算,年租金约2000万元,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
条件成熟后,乙方可以优先采取以母公司为主体通过发行股份定增的方式对丙方持有的甲方股权进行收购。具体时间及方式,各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商定,本条款不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
本次交易定价以租赁物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为依据,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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