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新!平邑房屋征收范围和补偿政策来了!
原标题:蕞新!平邑房屋征收范围和补偿政策来了!
为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平邑经济开发区加气站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东至文化路,西至仲子路,南至黄金路,北至金花路。
自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日。
自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腾空交房之日起30日。
六、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平邑经济开发区加气站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市环境,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做好平邑经济开发区加气站片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东至文化路,西至仲子路,南至黄金路,北至金花路。
该片区符合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平邑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予以征收。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
(二)腾空交房期限:自平邑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知腾空交房之日起30日。
居民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商业用房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有规划建设商业用房的,也可采取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一)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代表等现场监督下,从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二)评估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工业用房(含办公用房、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轻体墙、复合板顶、塑扣板、铁皮顶、钢结构等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蕞低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性质进行评估,评估价值需扣除原土地性质与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性质之间的地价差别价款。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验收合格后,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所有补偿、补助。
(二)地上附着物(不含被征收房屋)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简单装修的,按20元/㎡补偿;复杂装修的,按40元/㎡补偿;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
1、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付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商业用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8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工业企业按照县政府退城入园有关政策办理。
2、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对工业企业及商业用房给予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月50元/㎡;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经批准需先建后拆的企业,不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签约及腾空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五)有抵押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解除抵押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依法征收,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一)丈量摸底、初步评估、签约时间、补偿结果等内容均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处理办法。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平邑经济开发区加气站片区的房屋征收。
来源: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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