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青云国土资源所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 号令);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矿权人分 2 次交纳当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交清。
特区内的采矿企业由市局地矿部门负责征收,特区外的采矿企业由分局负责核定与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市局。
缴费人填写《矿产资源补偿缴款书》,经征收部门确认后加盖征收专用章。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补偿费转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库处”。
市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规定的比例分配。市、区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分配使用。
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 , 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同时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各项数据资料。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审查核实后 , 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 , 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资源补偿费数额 = 石矿销售收入× 1.5 (采矿回采率系数)× 2% (费率)
B :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 :
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销售收入× 0.3 (矿泉水系列饮料按 0.2 计)×采矿回采率系数× 4%
C: 地热水 : 水温等于或大于 25 ℃、小于 60 ℃时,按每立方米人民币 0.3 元计征;水温等于或大于 60 ℃时,按每立方米人民币 0.4 元计征。
对上述未列明征收标准的矿产品,按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 :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保护、开发监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及征收工作经费等。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交。收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人民币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可开支对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所得为采矿权价款。
收取采矿权价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采矿权价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用于以下开支: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市局负责征收。
(四)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人)都必须依法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
开采石矿的 , 按矿区面积人民币 10 元 / 平方米收缴,矿区面积不足 3 万平方米的 , 按人民币 30 万元收缴。保证金交缴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超过部分经申请批准后 , 可分期交纳,但 2 年内必须全部交清。
( 1 )根据矿区面积(包括开采区、生活区、堆放区)核定保证金收缴数额 ;
( 2 )市局地矿部门向缴费人发出缴款通知 ;
( 3 )缴费人将保证金交入地矿部门指定的账户。
( 4 )缴费人持交费证明到市局地矿部门签订《深圳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协议书。
保证金由市局地矿部门负责收缴,存入银行专户。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不得挪用。
( 1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采矿权人应向市局地矿部门申请对矿区环境治理情况验收。
验收合格的 , 返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 , 要求采矿权人限期治理。原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期满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 由市局地矿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的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于治理所需费用的,要求原采矿权人补齐差额;拒不补齐的,依法追索。保证金如有剩余,予以返还。
( 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提前关闭的,采矿权人可凭关闭决定文书,申请返还保证金。
( 3 )采矿权自行终止采矿或弃矿而去,未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对保证金的处理按照第( 1 )条规定办理。
( 4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满 6 个月未建场,在被注销采矿权时,退回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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