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区明确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各地园区常常存在着一种浪费工业用地资源的现象:有时候招来的用地企业效益低下或因为各种原因未开发土地,这时候需要为土地转换产业或企业,但签约年限尚未到期时,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不愿意转让、或带走土地增值收益,这就导致了土地的荒废,限制了集约利用。
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于各地园区,政府也尝试解决,方法即是——土地利用弹性规划。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不仅可以使政府或者园区更好掌握土地资源主动权,灵活调整地区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方式;也可以将土地资源及时提供给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的产业或企业,鞭策用地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据不完整统计,至少有北京、上海、湖北、江西、山东、浙江、湖南、河北、广东、江苏、四川等多个省市出台过专门文件或者对应条款,可以说,土地弹性出让已经在一线、二线城市全面铺开。
橙园区对各地的工业用地的弹性出让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各地的产业园区能对政策灵活借鉴与运用,提高园区招商率。
2018年1月16日,北京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京政发〔2017〕39号)提出,北京将在19个重点区域中启动“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对入园企业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2016年11月8日,深圳印发《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深圳将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按照20年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可以按照30年确定。同时,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租赁转出让的,出让年期与已租赁年期之和不超过出让蕞高期限。
● 重点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项目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2017年7月20日,四川成都发布《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能级土地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成委发〔2017〕23号),提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推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等多种用地方式。其中,分类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续期出让或租赁。
● 差别化工业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以租赁、短期出让方式及使用标准厂房为主。
2017年8月22日,广州出台《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9号),提出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相关区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等情况确定。
● 不得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相关区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等情况确定。
2017年11月28日,上海公布《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2017〕69号),在2015年开始实施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办法》加强了土地政策的力度,以加快推进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保障国家科学中心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等。
(备注:从2014年年底开始,上海正式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现在明确一般工业用地或者产业用地是20年。)
●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总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但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以突破。
● 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产业、科技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设定条件后,再转让物业。
● 园区平台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持有比例不得少于物业总量的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2017年1月6日,苏州市发布《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苏府规字〔2016〕11号),提出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弹性出让年期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 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
●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
● 特殊工业项目确需按法定蕞高年限出让土地的,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2017年3月14日,舟山提出,拟在定海工业园区、粮油产业园区、国家远洋渔业基地三大产业平台率先推行弹性出让,并确定三种供地方式。“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即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有关产业政策合理确定出让年期,蕞高不超过30年。
2013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意见》(临政发〔2013〕44号),内容指出,工业用地出让的弹性年期蕞高不超过20年,同时各县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年的条件下,确定各自蕞高出让年期。
● 各县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年的条件下,确定各自蕞高出让年期
2015年4月27日,济南发布《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将结合产业发展政策及实际用地情况,将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缩短为20年,供地方式采用“先租后让”和“短期出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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