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村民承包林地建厂房被查责令恢复林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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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兰山区枣园镇某村刁某某承包了20亩林地,自2015年起,刁某某开始在所承包的部分土地上存放建筑用石子,市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将所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9月20日,临沂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兰山区枣园镇某村有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2006年,刁某某以厂房用地名义承包了兰山区枣园镇某村的20亩土地,并于2015年起,开始在所承包的部分土地上存放建筑用石子,截至案发,共占用土地2242平方米。执法人员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确定该土地性质为林地。刁某某在明知其承包的土地为林地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头部款的规定。9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将所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
据悉,为有效遏制涉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全市森林、湿地等资源安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办理11起刑事案件、122起行政案件,共抽查31个乡镇10个林场209个林地小班,查验比对林地面积6353公顷,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19起,有效保护了林地资源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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