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 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提高用地审批效能为目标,把审批作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按标准出让。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事前制定标准,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固定资产投资、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约束性指标,企业对标竞价,形成公开、规范、高效的新型工业用地模式。
(二)坚持“容缺+承诺”审批。实行容缺受理与承诺保证相结合的审批模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审批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先行容缺受理主要申报材料,出具与正式审批具有同等效力的预审意见书。土地竞得人对审批事项须履行的后续义务作出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或动工建设。
(三)坚持全流程监管。建立事先评估、事前定标、按标出让、容缺审批、承诺管理、对标验收、定期评价、末类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实现项目准入联审、土地供应、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低效用地有序退出的全程闭环管理,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四)坚持改革降成本。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地方政府组织完成各项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建立项目咨询、签约、建设、竣工、达产全流程服务,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能,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专心发展,降低企业用地制度######易成本。
2020年开始,全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用地试行“标准地+承诺制”方式供地;2021年1月1日起,全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承诺制”方式供地。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价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主要指标出让和监管的工业项目用地。“承诺制”是指土地竞买人竞得“标准地”后,应与政府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相关部门容缺审批的事项作出有效承诺,并按照协议和承诺施工建设的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如下:
(一)统一开展区域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由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水土保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建立出让用地标准。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18〕39号),制定《高新区“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标准》(附件2),“标准地”主要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指标。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经济类指标主要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
(三)按标准组织出让。各镇街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同时在建或待建供地扬尘治理要达到上级要求,相关费用计入供地成本。国土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各项指标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列入出让公告向社会发布,组织实施土地公开出让。
(四)签订投资建设协议。项目经管委招商安商领导小组会论证通过后,竞买人即可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附件3)。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项出让公告要求的各项用地指标、履约要求、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土地挂牌前,竞买人即可提前准备开工建设前的有关报批材料。
(五)实行“容缺+承诺”受理。竞买人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后,即可申请“拿地即开工”审批程序。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规定,容缺受理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对暂时不能提供的申报材料或容缺受理后须履行的后续义务,竞买人须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对区域性评价指标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评价的项目,评价事项可以在开工前完成;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以提至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实行并联模拟审批。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实行并联模拟审批,出具预审意见。竞买人履行书面信用承诺按时补齐相关申报材料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将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竞买人未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申报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提报区“标准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经管委同意后,暂停项目施工直至补齐材料,或者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关责任。
(七)实行拿地即开工。竞买人竞得土地缴清土地价款并签订出让合同后,即可申请按照各项出让标准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法违约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用地企业应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工程按各项指标标准建设。
(八)实行竣工、达产验收。企业在项目竣工、达产两个阶段,均应形成相应验收结果及报告材料,向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达产验收申请。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标标准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和达产验收,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竣工整改期蕞长不超过半年,达产整改期蕞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九)纳入亩产效益评价。对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对综合评价为首档的企业,在信用评级、项目准入、授信、用地、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类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予以限制、禁止或淘汰。
(十)实行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管委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附件1),由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发、财政、招商、建设、应急、综合执法、审批、税务、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进全区“标准地+承诺制”工作,研究协调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管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产业园区区域综合评价,科发局负责制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并牵头开展能耗评价和达产复核验收,环保分局负责制定单位排放标准并做好区域环境评价工作,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容积率标准,招商局负责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局牵头做好“多评同审”和“容缺+承诺”审批工作。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推进“标准地”改革中,对各职能部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属于政府或者审批部门的责任事故,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做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和公职人员
(四)加强改革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备注: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考市里制定的指导性标准,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并定期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应确保项目用地在土地挂牌前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基本开工条件。
(三)甲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容缺审批工作,确保项目在土地摘牌后即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乙方经建设部门同意并现场勘验后方可动工建设,开工时间以乙方进场开挖地槽之日为准,乙方开工时间蕞迟应不迟于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如延期开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动工。
(三)乙方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前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如因特殊情况延期竣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竣工。
(四)乙方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月内通过达产复核验收,达产复核验收申请时间为达产复核验收期满前30日内。
(五)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工、竣工和达产,确保项目质量。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及达产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七)未经甲方同意或报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转让。拟在未通过指标评价考核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须将本协议约定的宗地投资建设条件如实告知其受让方,由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内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转让。
(八)本协议头部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九)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一)甲方如不能确保乙方在土地招牌后达到动工条件或开工建设的,应提前十天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约。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期开工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另行约定的延建日期开工建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乙方延期开工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三)乙方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如经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则乙方应按年补缴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年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50%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四)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五)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
(六)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国土部门依据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二)因仲裁或起诉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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