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郯城孙先生遇到糟心事 房屋租赁到期租客不走
近段时间,家住临沂郯城的孙先生着急不已。据孙先生介绍,由于临时住不着,2014年2月底,他将位于县城的一套房子租给了金先生,而且双方合同上写明期限2年,租金是每个月65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期到2016年2月底为止。如果租赁期满逾期的线元的标准,向房东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由于后来孩子找了对象,准备将该房子装修后当做婚房,2016年1月份,在房子租赁到期前,孙先生便告知金先生在租期届满后需要另找地方,他将收回房屋。但金先生不同意,称现在房子已经出租给陈女士了,虽然他们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可是他和陈女士的合同还没到期,陈女士不肯走,需要再等一段时间。眼看着婚期即将临近,孙先生疑问这种情况需要怎么解决?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对方未经房主同意转租房屋行为无效。如果双方房屋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对方应该搬出。如继续居住应支付租金,如果合同到期对方依然赖着不走,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立即搬走并支付相应的房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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