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境内外优质企业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现就新时期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加快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增创新旧动能转换优势,推动开发区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引领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头部条按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要求,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提高对省外优质企业和外商投资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和扩大全区利用省外资金的质量和规模。充分发挥省外优质企业和外商在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理念、优秀人才、国际市场等方面优势,精准对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助推我区智能制造、医药健康和新兴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要以扩大有效投资为目标,由粗放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产业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由按产业找资金向引资引技引智一体化转变,抓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项目须为境外、省外投资项目,符合开发区三大主导产业要求,并通过项目评审论证领导小组评审,项目所属企业须在开发区注册、会计核算并纳税。
第四条新征地工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的相应比例予以扶持,扶持标准可叠加,蕞高为85%。
第五条对于盘活购买开发区闲置低效土地的项目,根据其年度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贡献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盘活款扶持:自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年度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扶持;年度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中列支。
第六条新征地项目按照项目投产运营后年纳税额的不同标准予以税收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级留成中列支,扶持期限为5年,自企业投产运营后头部个纳税年度起计算,按年度进行扶持。其中年度税收达到20万/亩的项目,前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后两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度税收达到15万/亩的项目,前两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后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七条租赁厂房项目按照年纳税额的不同标准予以税收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级留成中列支,扶持期限为3年,自企业投产运营后头部个纳税年度起计算,按年度进行扶持。年度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项目,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70%予以扶持;年度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项目,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八条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孵化载体的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或流通的企业,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孵化器内单个企业蕞高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资金从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中列支。
第九条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扶持资金兑现程序:(1)由企业向所在产业中心提出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报告。(2)产业中心对企业提出的报告进行初审,具备扶持条件的由产业中心向管委会提出申请。(3)由产业中心、招商局、财政局、国资审计办共同对项目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合同完成情况评审意见书。(4)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意见。(5)将扶持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等重大项目,以及对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激励政策基础上,可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以政府资金适当注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针对开发区三大主导产业分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打造基金支撑产业发展平台。按“政府购买股权,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政府可采取购买股权方式支持企业或科研机构发展,政府持股不超过49%,以股权的市场价或债权方式退出,退出方式、时间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明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投产及实现预期税收时间,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统一签订投资合同。因项目方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调整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给予约定。
第十四条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在开发区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低于土地使用年限的50%,否则管委会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退出机制,经开发区管委会考核认定,凡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扶持条件的项目,不予优惠政策扶持,对已享受的部分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按照更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招商引资的扶持办法》(临经开管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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