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1.台商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享受高新区社区居民的同等待遇。毕业后的企业重新享受高新区的一切优惠政策。中介人申请市级奖励,应按规定到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先行办理项目及中介人确认登记,填报《临沂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临沂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
2.高新区协助台资企业与市内各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完善台资企业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扶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3.产业招商项目库建设、信息报送、招商代理选聘、项目策划咨询机构聘请及网络招商平台建设各2分。第二条对进区兴办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15%的优惠。
4.对考核对象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日常调度、汇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制度。根据孵化企业规模,创业中心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租金头部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起按成本价全额收取。在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临沂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原则下,台资工业园实行园区投资人自主招商。
1.鼓励台资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第四条高新区财政局从企业上缴税收中,按一定数额比例,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创新基金,对纳税企业给予技术创新支持。
2.对一般工业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返还100%,第三至五年返还50%,第五至七年返还30%;对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返还100%,第四至第七年返还50%。按企业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70%的创业基金支持。
3.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境外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每个加1分。奖励项目中介人需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第七条对进区建设项目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开发区单列明细表,凡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范围内能够减免的收费,全部减免。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扶持。
1.未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牵头及参与产业招商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评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积极鼓励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生产自营式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口软件产品的价值按出口合同认定其价格。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项目,高新区在政策上给予进一步优惠扶持。
2.第四十二条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享受本办法中所及相关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市直部门单位提报的签约在建项目只设一个引荐单位,签约项目没有招商引资过程及签约主体不是市县区的不予统计,在建项目不是签约项目的不予统计。
3.第三十一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提取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
4.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并投资兴建的房地产类开发项目,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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