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村民胡建文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村民胡建文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本机关对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村民胡建文违法占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及院子依法立案查处。我局在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过程中,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对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村民胡建文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催告内容:处以非法占用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63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已于2023年9月15日在当事人胡建文所在基层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村民委员会村委公开栏张贴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
(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公告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建设一个钢结构大棚及南院子。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2227号),并于2023年2月2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在沂蒙晚报公告,2023年3月6日视为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处以非法占用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63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30号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建设一个钢结构大棚及南院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并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30元。”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2227号),并于2023年2月2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在沂蒙晚报公告,2023年3月6日视为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处以非法占用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630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局网站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胡建文)-罚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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