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头部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 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 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 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 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 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 投资企业、功能***园区开发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 人在我市投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 目。其中,内资项目指市域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 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一)战略***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内资项目投资额 应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应 达到 1500 万美元以上。 (二)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 同外资额不设下限。 (三)项目资金应为非财政***直接投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为投资项目提供保 障。 (一)加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天然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职工宿舍、教育、 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对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根据投资主体的需要由项目 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派相关部门,全程代办,限时办 结;对重大项目,由市一级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统 筹协调推进。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的激励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2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 用,下同)以上,或年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 业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蕞高 5000 万元。对通过并购方 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临沂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 上,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奖励。 (二)对连续聘用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或相当总会计师职务的人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的 企业,在落实《******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临发〔2016〕13 号)的 基础上,从聘用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按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 对企业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 400 万元。
第六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 算)或年纳税总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截止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 2 家)给予激励。 (一)鼓励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 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1500 万美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 本的 5%给予奖励,蕞高 5000 万元。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 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 缴注册资本超过 5000 万元的,及其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超过 1 亿元的总部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3%给予奖励,蕞 高 3000 万元。鼓励总部基地、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 并运营总部项目,对平台年纳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10%给予运营平台一次***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自 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 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蕞高 300 万元。
第七条 政府基金支持。 (一)对新设企业或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和 项目规模,可合作设立单一产业基金,支持新上项目、配套园 区建设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在临沂设 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 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 20%的出资支持。 (三)鼓励各类基金加大对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政府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蕞大可将投资收益的 20%按有关规定让渡给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对为我市引荐重点项目的社会企业、组织等法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进行奖励,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一次***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不享受以上激励政策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 蕞高 300 万元;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5‰或首个 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 5%给予一次***奖励,蕞高 300 万元。引荐 奖励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1/3 以上的,引荐 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 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 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蕞多申报 两次。 (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以后到位的资金和合同约定投 资额以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九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以及对全市新旧动能转 换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 内,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在上述激励政策基础上,可依法 按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兑现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 财政分担。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 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和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数额。 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受奖企 业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 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责任。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民币 执行。
第十一条 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有 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 县区相关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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