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3家企业被通报
11月份,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共开展日常巡查和夜间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11月份以来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发布如下: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5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万通加油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06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海加油站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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