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浙江)工业园-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市及市以下 政府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 5000 万元至 1 亿元、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 100 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 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 50%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至 3 亿元、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 到每亩 150 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四年内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 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 100%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更 优惠的创业支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3、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 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市及市以下政府收益情况, 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 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 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 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上缴地方财政 收入的 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 50%给予扶持。兼并、租赁、收购市内 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部分,三 年内按 50%给予扶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 50%给予扶持。
3、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给予等(差)额补助的项目,上缴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 府供地成本后,三年内按地方财政收入的 50%给予扶持。
4、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
5、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 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1、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应缴纳的 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 限范围内的,减半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 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 更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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