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 河东
为严格、规范、准确地开展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1]4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按月对乡镇和部门进行调度统计,每季度进行核查通报,年终根据区考评办制定的考核细则,由区招商引资审计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审计考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凡经引荐并且注册登记地在我区的外来(河东区辖区以外,下同)投资企业或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外来资金、项目、技术,能够直接推动区级财源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
(一)引进下列资金、项目和技术,可按规定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核定招商引资任务。
1、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国家、省、市拨款渠道的资金除外)。是指从区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实物折款、上缴财政的货币资金,按到位资金全额确定其投资额。
2、外来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
3、外来投资者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或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4、外来投资者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桥梁、机场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农业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5、外来投资者用于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学校、福利院、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园林、垃圾(污水)处理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6、外来投资者以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形式在地方企业作价入股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以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地方企业入股,按双方合同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入股金额确定其投资额。
7、外来投资者以租赁场所方式经营的项目。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确定其投资额;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其租赁之日起一年实缴税金地方所得10倍的标准折算投资额。无不动产投入的商业性经营项目和“三来一补”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实缴税金地方所得10倍的标准折算投资额。
8、外来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实物形式投入的项目,按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或购入价确定其投资额。
1、为确定受益单位的预算(纳税)级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均须办理并提供企业(项目)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
2、引进无偿资金的,需提报捐资证明、记帐凭证等。对货币形式的,同时提供银行进帐单等有效证明;实物形式的,提供检验检疫、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向上级部门争取的,提供有关申报报告和上级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提报有关合同、银行进帐单及实收资本证明、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记帐凭证原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等,下同)、土地使用证明;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同时提供检验检疫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
4、引进资金以购买产权并独资经营的,需提报付款证明和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等材料。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资金的,提报银行进帐单和合法的股权证明、固定资产价值证明等材料。
5、引进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提报有关合同、专利证书、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书等材料。
6、以租赁场所方式经营、无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以及无不动产投入的商业性项目和“三来一补”项目,提报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的纳税证明。
(一)认定招商引资任务,中介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确认登记,提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区直单位及工作人员独立为乡镇引进的招商项目,原则上计算为区直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招商引资任务;乡镇单位及工作人员独立引进区级招商引资项目并办理纳税登记的,原则上计算为乡镇及工作人员的招商引资任务;区、乡镇单位及工作人员共同引荐争取的招商项目,由主办单位(头部中介人)按发挥作用大小确定招商引资额分配比例。在争取资金、项目过程中,职能部门仅出具上报文件而未参与争取工作的,不得计算为该部门的招商引资任务。
(三)一个项目涉及多个中介人(单位)的,根据中介人在引荐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由头部中介人确定并提供任务分配比例。
(四)区内职能部门和单位向上级部门争取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地方公益事业,明显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的资金、项目,可抵顶该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任务。
(五)上一年度未完工的招商引资项目,续建部分的投资额可作为本年度的任务。
3、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争取用于本部门和单位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以及政府和部门担保的资金。
4、垂直管理单位系统内争取用于自身扩大生产和内部业务发展,原企业分立、合并、更换名称、改变资本结构或录属关系、设立分公司及自有资金转增资本金而进行变更登记且纳税关系不变的项目。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发挥媒介作用的国内外各类机构和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区级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符合有关规定,为区级纳税企业或单位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各类机构、单位或个人。 一个项目的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必须且只能明确一个头部中介人。头部中介人必须由外来投资者和合作单位认可并出具证明,其他中介人(以下统称第二中介人)的资格由头部中介人确认。中介人引进资金、项目、技术时,须到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提供外来投资者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外来投资者和合作单位对其引资行为和作用的确认证明,填报《临沂市河东区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临沂市河东区招商引资中介人确认表》,中介人一经确认,未经同意不能随便增减或更换。
区内有关职能部门为落实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所做相关服务工作,不能做为中介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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